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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3章 公共安全与信息泄露(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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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考路上的你,你好!

上一章讲到,因为网购的出现,随之而来伴随的问题以及网购如何维权做了一系列的解释,那么现在回到经营者义务上来。

因为我们说了消费者权利中,最基本的就是安全保障权,相对应的经营者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了,是不是?

借此,我们分成四个角度来理解一下。

第一个,说是关于说明和警示。

也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务,万一在使用过程中有一些特殊的规范,或者是没有按规范使用会造成一些不当的风险,这个时候经营者一定要在非常显眼的位置上,以非常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。(比如说箱子上的雨滴,还有倒放的酒杯打了一个叉,意思是防潮防水,禁止倒放,诸如此类的还有很多)

第二个,是场所提供者的义务。

场所呢,其实就火车站高铁站啊,银行啊,大型商场啊,酒店啊都能称之为场所。而它是提供了一个开放式的交易环境,是不是随进随出可以从事消费活动?而对于场所,也要有基本的安保职责,确保你这个场所的安全。所以为什么到处都有保安,就是因为我们是消费者,而场所需要尽到安保义务。当然,场所还需要有逃生通道啊,安全防护(灭火器)啊,摄像头啊,公共服务设施(电梯)等等,这些都是场所必备的基础设施。

比如说,在商场中有不法分子打了人了,有顾客受伤了,虽然这个时候顾客的伤害应该是由打人的侵权人来赔偿,但是如果你这个商场连保安都没有,摄像头也没有,出入登记之类都没有的话,是不是就存在安全隐患?如果到时候侵权人赔付不能,这个没有尽到安全保护职责的商场也难辞其咎,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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